住房保障
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以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廳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并公布了第三批清理結果。
一、清理結果
經本次清理,決定保留《江蘇省優質工程獎“揚子杯”評選辦法》(蘇建規字〔2015〕2號)等3個文件。廢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供水水質檢測確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通知》(蘇建函城〔2009〕139號)等19個文件,修訂《關于加強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2號)等3個文件。
二、對修訂的《關于加強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讀
本次修訂的《關于加強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2號),原文件實施五年來,在約束應退未退、租金欠繳等失信行為,促進了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規范運行。隨著《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結合本省住房保障工作實際,需及時啟動修訂工作以銜接上位法規定、推動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本次修訂共調整17條。通過系統性優化,有效提升了政策科學性、規范性與合法性,為全省住房保障事業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修訂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調整適用范圍。在原有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基礎上,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現對保障房類型的全覆蓋。二是落實異議申訴制度。作出失信認定決定前,需書面告知當事人認定事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主管部門應及時核實并反饋處理結果。三是信息公示時限。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至1年,嚴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為1年至3年。通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江蘇)”平臺、地方政府信用網站等渠道,按要求對公開信息進行脫敏處理,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后,及時停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四是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最短公示期滿后,信用主體履行完相關義務并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依法申請信用修復。按照“誰主管、誰認定、誰負責”原則,明確縣級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信用記錄、失信認定、異議處理、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方面的職責。五是明確認定標準。按照《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將附件標題《住房保障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劃分標準》修改為《住房保障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依法依規界定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兩類。
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強政策宣傳工作。組織全省住房保障部門開展政策宣講,解讀修訂的核心內容及實施要求。二是加強監督政策落實。定期對各地區政策執行、失信行為認定、信用修復、異議申訴處理及時性等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執行中的問題,確保政策得到嚴格實施。
三、對修訂的《關于印發<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解讀
本次修訂的《關于印發<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建規字〔2023〕3號),《關于加強城鎮燃氣用戶安全用氣指導服務工作的通知》(建辦城函〔2024〕83號)中提出“推進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入戶,逐步取消用戶自提”,原《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不符合此要求,需進行修訂。
共修訂13處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刪除“用戶自提瓶裝液化石油氣”內容。根據國家專項整治最新要求,目前全省13個設區市已有12個設區市取消自提,原第二十七條規定已不符合國家最新要求,因此修改為“提升用戶安全服務質效,取消用戶自提瓶裝液化石油氣”,同步刪除第十五條。二是修改“送氣工黑名單制度”表述。根據當前工作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將相關表述修改為:“燃氣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電子證書管理系統如實記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及送氣工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及送氣工等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燃氣經營企業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三是完善部分表述。對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等進行了完善表述修改,增加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提供氣瓶配送、入戶安檢、隨瓶安檢和宣傳提示服務,加強對配送車輛、送氣工規范管理等內容。
四、對修訂的《關于印發<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制和適用規則>(2023版)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的通知》文件解讀
自2020年我廳印發《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制和適用規則》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調整和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的調整,先后動態調整印發了2020版、2021版、2023版。對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減少自由裁量空間、有效預防廉政風險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本次對現行2023版《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前期通過公開征求意見、書面調研、專家論證等方式,廣泛聽取市、縣主管部門和執法機構的意見建議。重點結合基層的執法實踐適用情況,對編制適用的具體規則以及779項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進行了評估論證后,修改完善劃分情形、更具可操作性。同時,對部分行政處罰事項原未設定情形劃分和裁量幅度的,本次作了補充設定。